LG 成立研究院,宣布启动 6G 研发计划
之所以作此选择,理由有三。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16]事实上,上述观点都忽视了这一表述形式背后的民主形式,以及由此明确的法律地位。
[62]三、被选举权在民主实践中的嵌入与展开被选举权基于群体视角保护选民利益,旨在构筑各阶层有序参与政治、人民当家作主的美好图景。[4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主》,《人民日报》2021年12月5日,第5版。 注释:[1] 参见浦兴祖:《重新认识被选举权》,《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3期,第44页。[80]从最大限度尊重和体现选民意愿的角度出发,直接提高被选举资格的做法具有一定的筛选功能,可以帮助选民排除一些不适当担任人大代表的人选,有利于选民选出合格的代表。[46]参见董和平、韩大元、李树忠:《宪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56页。
强调代表与选民之间保持同质性,使人民既享有广泛的选举权,也享有同等的被选举权,其意义不仅在于能够彰显民主选举的真实性和广泛性,而且在于能保证选出的代表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7]胡盛仪等:《中外选举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70页。三个法官一合议,就可以盖着最高法院印章下裁判,怎么能不冲突?都由院庭长、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把关,怎么把得过来?所以,最高法院必须择案而审,力求审理一件、解决一片,案件数量可以上千但不宜上万。
改革试点工作开展后的2022年,最高法院受理案件仍达1.8万余件。多个层级的法院构成多个审级,如层层滤网逐步过滤并最后终结纠纷。但是,由于纠纷基数庞大,滤网层数少了不行,增设法院层级仍有必要。派出机关不同于派出机构,是组织法上的一个法人实体,依法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自己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司法体制几经调整,形成了四级二审格局,这个格局目前面临调整优化。 何海波,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当代社会的纠纷数量前所未有,法院层级不必因循拘泥。但如果两者相加,法院层级都会达到五级乃至六级。在省以上设立一级法院,可以更好平衡司法权的央地分配,增强中央司法机关的解纷能力和监督能力,增强国家统合能力和区域协调发展水平。这是实现公正裁判的制度保障,也是达成服判息诉的必要流程。
具体方式为,在最高法院之下按大区设立若干分院,作为最高法院的派出机关,构成一个独立审级。(三)设立大区分院不会显著增加财政开支和人员编制大区分院成立后,可以利用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现有的场所和设施(华北分院除外),基本不会新增楼宇建设等财政负担。 注释:*感谢何帆、王志、丁亮华三位博学之士的批评指正。 摘要: 面对数以万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再审申请,正在进行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遭遇上提不宜、下放不行的两难困境。
设立真正超越行政区划的大区分院,也符合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期待,有助于诉讼案件依法及时终结。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大区分院,是加强国家司法能力的有力举措之一。
何帆:《积厚成势:中国司法的制度逻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版,第六讲审级设置与四级两审制。事实上,哪怕是中央统管的低级版本——人财物省级统管,目前也没有完全实现。
即使拿法国作比较,我国的人口和疆域相当于20个法国,高级法院之上只有一个法院(最高法院),也是偏少的。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后诉至最高法院的就有46个。三、设立大区分院的合理性增设大区分院不是应付再审申请的权宜之计,而是保障司法裁判公正性、终局性的创新之举,是科学配置法院层级、数量和职能的关键之制,是因应大国治理实际需要的长远之道。但如果法院不能以依法公正判决做后盾,协调、调解难免变形走样,反过来挫伤司法的公信力。实践中,地方法院广泛开展协调和解或者诉前调解,寻求纠纷的实质性化解。[6]这可能增加当事人对法院能否公正审理的疑虑,也增加基层法院的审理压力和廉政风险。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5期。[14]关于民国时期法院层级和审级的变迁,参见张生、李麒:《中国近代司法改革:从四级三审制到三级三审》,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5期。
[20]派出机关的实例,如地区行署(省政府的派出机关)、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问题症结在于法院层级不足,司法改革回旋余地有限。
(一)最高人民法院不适合审理大量案件最高法院承担宣示政策、统一规则的功能,只应审理少数重大、疑难案件。[16]《彭真传》编写组编:《彭真年谱》(第2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459、465页。
但到顶端,呈喇叭口急剧收缩,对33个高级法院裁判的监督职责一下子集中到最高法院。把案子大量放下去,纠纷难以终了。何帆:《中国特色审级制度的形成、完善与发展》,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6期。[1]最高人民法院经授权开展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于今年到期后,不再继续推行。
具体操作中,可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集中统一的制度优势,统筹立法机关和编制、组织、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行动,避免搞成半截子工程。而最高法院法官埋头办案(尤其是大量琐细案件),不但浪费宝贵的法治人才资源,也影响最高法院政策指导和法律统一功能的发挥。
(二)符合我国超大型、单一制国家的体量从各国经验来看,法院层级往往随着案件的增多而增加。但实践中,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包含大量没有实际意义、审理价值不大的浮案。
(四)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改革措施之一是,在基本维持现有法院体制的前提下,将民事、行政初审案件的管辖下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法〔2021〕242号)。陈杭平:《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只有涉及重大、普遍的法律适用问题,才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以下4类案件下放到区县法院:(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例如,有人建议,把更多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提到中级法院,以解决行政诉讼审理难。当前许多问题的症结不在法院审级,而在法院层级。
综观纠纷化解的过程,它往往不是一锤定音,而是逐级过滤、梯次消解。[12]但这些建议,都因为法院层级不足、回旋余地不够,无法采纳或者难以真正实施。
美国的联邦巡回法庭,最初是最高法院大法官去各地巡回审理。如果修宪的时机不成熟,可以不修改宪法,只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